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49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 臺南 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14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149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文正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847號、第44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觸摸其臀部之行為,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MERIDA牌黑色腳踏車壹台沒收,於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皆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及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為逞一己私欲,任意觸碰女性臀部,欠缺尊重個人對於身體自主權利之觀念,造成告訴人心理不安全感,又因貪圖小利,而竊取他人腳踏車,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惟念其犯罪手段尚屬平和,於犯罪後就上開犯行均坦承不諱,足見尚知悔悟,兼衡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對告訴人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未扣案MERIDA牌腳踏車1台,為被告犯竊盜罪之犯罪所得,因無證據證明已滅失,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於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許友容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姝妤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847號110年度偵字第4497號
被告甲○○男5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街00號居臺南市○○區○○路0段0000號0樓居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於民國109年11月11日凌晨0時16分許,騎乘腳踏車行經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前時,見代號AC000-H109123之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甲女)獨自一人步行於前方,竟心生歹念,意圖性騷擾,自甲女後方接近並趁其不及抗拒之際,以右手撫摸甲女之左臀部1次,致使甲女深感驚嚇與不悅,甲○○旋即騎車逃逸。嗣經甲女報警處理,因而為警循線查獲。
(二)於109年12月8日凌晨0時52分許,行經位於臺南市○○區○○路000號之見橋停車場時,見王○○(94年0月生,真實姓名詳卷)所有停放在該處之腳踏車未上鎖,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徒手竊取上開腳踏車1台,得手後供己代步用。嗣經王○○報警處理,因而為警循線查獲。
二、案經甲女及王○○分別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及永康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甲女、證人即告訴人王○○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犯罪事實一(一)部分並有監視器畫面光碟1片、截圖照片6張及被告影像照片6張在卷可佐,犯罪事實一(二)部分則有監視器畫面截圖照片4張及被告指出犯案地點之照片2張附卷可憑,是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及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等罪嫌。被告上開所犯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另就犯罪事實一(二)部分,被告竊得之腳踏車1台未扣案,係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檢察官許友容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書記官李貞慧參考法條: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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