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單聲沒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單聲沒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單聲沒字第5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雅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執聲字第23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之氣球壹箱(扣除警方購得之氣球伍個,剩餘氣球玖佰貳拾貳個)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雅雯因犯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15571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4年7月28日確定,於105年7月2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仿冒「HELLOKITTY」商標氣球
1箱(詳104年保管字第2417號扣押物品清單,並扣除其中由警方所購證物5個),係供犯罪所用,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又
104年12月17日、105年5月27日修正之刑法,自105年7月1日施行,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刑法第2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分別定有明文。而商標法第98條係於
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並於101年7月1日施行,屬10
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之規定,依上開規定,即不再適用,應適用10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後刑法第五章之一沒收之相關規定。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再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復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15571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4年
7月28日確定,迄於105年7月2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稽。而上開案件扣案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之氣球1箱(扣押物品目錄表記載氣球數量927個,含警方購得之證物5個),經鑑定均為仿冒商標商品,有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刑事陳報狀檢附委任狀、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各1份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2份附卷足憑,係被告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所用之物,又上開氣球927個,均為被告自大陸淘寶網站購入,此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供陳在卷,除其中5個業經警方購得,已非屬被告所有外,其餘922個,仍屬被告所有,依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聲請人聲請就扣案氣球1箱(扣除警方購得之氣球5個,剩餘氣球922個),聲請宣告單獨沒收,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宏谷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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