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95號原告 葉玉秀
張佩鳳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榮彬 律師
陳麗玲 律師被告環中音樂季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賴宣林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相互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先位訴之聲明係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105年4月16日第12屆第2次區分所有權決議通過之提案5-修訂社區規約第10條第4款「管理費以足敷第11條第2款開支為原則,管理費依權狀坪釋二樓以上及一樓及地下室壹層、店舖、餐廳、每坪均為均一價四十元」之決議(下稱系爭決議)為無效。又備位聲明則係請求將系爭決議予以撤銷。先、備位聲明應為選擇關係,依首揭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應以其價額最高定之。次查,系爭決議乃關於社區住戶之管理費收取之決議事項,係屬涉及財產權,惟財產權內容及範圍為何,依原告所提訴訟證據資料無從界定,訴訟標的價額即無從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
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計十分之一定之【按司法院91年1月29日(91)院臺廳民一字第03075號函,上訴第三審之利益額數為新台幣(下同)150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原告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5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書記官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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