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73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7374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28、30樓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27、28、30樓代理人 陳冠志 債務人 高瑛華 債務人 蔡松林
一、債務人高瑛華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佰玖拾壹萬捌仟玖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時,由債務人蔡松林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