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審簡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6號原告 楊典忠 被告 陳俐姿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4年度審簡字第28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鍾堯航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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