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簡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附民字第27號原告 劉陳玉寶 (原起訴狀誤載為 劉陳寶玉 )被告 陳冬子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7年度簡字第37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陳伯厚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趙毓筠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