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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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335號聲請人 陳麗君 上列聲請人陳麗君因與相對人 殷木宗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陳麗君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如聲請事項、事實及理由欄內所載之「附表」乙份。
二、因本票未記載到期日,依票據法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請具狀釋明提示日期為何年、月、日。
三、請提出相對人殷木宗(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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