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948號債權人 陳良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羅光雄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依狀附收據所載,
債務人積欠帳款之債權人藍天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如欲變更債權人請敘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併請提出變更後之債權人及法定代理人印文。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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