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2093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小字第2093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吳兆偉
被   告  陳秀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0年8月12日經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參仟零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一○年
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
過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郭光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書記官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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