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64號原告 傅卓恒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瑞福 間因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若原告無法陳報價額,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為17,3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書記官孫鈴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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