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9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950號
債權人 盧玉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盧炳坤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新台幣50萬元依據『票據關係』請求,請釋明:系爭本票有無現實提示?本票『提示日』為何?並應『具體載明年、月、日』。(所謂提示,係指現實提出本票原本請求付款之意。)
二、請釋明請求利息起算日自發票日(即110年5月20日)起算之依據,如無法提出依據,是否更改利息起算日自到期日(即110年10月15日)起算?
三、債務人盧炳坤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