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訴字第1號
上訴人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 劉欣怡 、乙○○間請求返還土地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962,25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5,0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豐原簡易庭(台中縣○○鄉○
○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