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訴字第1號
上訴人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 劉欣怡 、乙○○間請求返還土地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962,25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5,0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豐原簡易庭(台中縣○○鄉○
○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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