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59號原告 唐承 原告與被告 楊鵬飛 等9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起訴狀記載,其聲明為請求被告同意原告取回新臺幣(下同)22,500,000元之履約保證金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違約金22,500,000元,上開二項請求均係獨立存在,並無相互競合或應為選擇之情形,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45,000,000元【計算式:22,5000,000+22,500,000=45,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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