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280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訴字第280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2801號原告建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陳啟舜 律師複代理人 錢師風 律師
楊翠玲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蔡練生 (局長)訴訟代理人丙○○
參加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下同)92年5月16日以「散熱扇之串聯模組」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參加人以其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20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94年2月15日以(94)智專三(二)02022字第09420147730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95年5月30日開庭行準備程序,經命原告、被告陳述意見後,認有使該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13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蕭惠芳法官李得灶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5年7月14日
書記官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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