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8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柯火燦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柯火燦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
理由受刑人柯火燦因施用、販賣毒品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法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周瑞芬法官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朔姿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柯火燦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98.04.20│98.04.20│98.11.29│├────────┼─────────┼─────────┼─────────┤│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毒│臺中地檢98年度毒│臺中地檢98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1597號│偵字第1597號│偵字第4632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98年度訴字第2196號│98年度訴字第2196號│99年度訴字第429號││事│案號│││││實││││││審├──────┼─────────┼─────────┼─────────┤││判決日期│99.01.25│99.01.25│99.02.26│├─┼──────┼─────────┼─────────┼─────────┤││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案號│98年度訴字第2196號│98年度訴字第2196號│99年度訴字第42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02.22│99.02.22│99.03.2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2283號│第2283號(編號1、2│第3597號(執行中)││││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執行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柯火燦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5年8月│有期徒刑15年8月│有期徒刑15年8月│││││││││││├────────┼─────────┼─────────┼─────────┤│犯罪日期│98.11.27│98.11.28│98.11.29│├────────┼─────────┼─────────┼─────────┤│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734號│第2734號│第2734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99年度上訴字第1577│99年度上訴字第1577│99年度上訴字第1577││事│案號│號│號│號││實││││││審├──────┼─────────┼─────────┼─────────┤││判決日期│99.11.09│99.11.09│99.11.09│├─┼──────┼─────────┼─────────┼─────────┤││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案號│100年度台上字第│100年度台上字第│100年度台上字第││決││24號│24號│24號││├──────┼─────────┼─────────┼─────────┤││判決確定日期│100.01.06│100.01.06│100.01.0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臺中地檢100年度執│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594號│字第1594號│字第1594號(編號4-6│││││定刑17年;執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