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繼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繼字第146號聲請人 劉原碩 法定代理人 劉育昌
馬恆瑞 上列聲請人請求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拋棄繼承人負擔。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劉邦源 於民國110年11月17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曾孫,自願拋棄繼承,具狀聲明拋棄繼承,請求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民法第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第1項、第5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繼承人劉邦源(男,21年6月13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地:嘉義縣○○鄉○○村0鄰○○00號之8)於110年11月17日死亡,聲請人劉原碩為被繼承人之曾孫,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乙節,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考。又聲請人固得法定代理人劉育昌、馬恆瑞之同意而為本件拋棄繼承,然被繼承人之第一順序親等較近之繼承人尚有孫子女 劉旭凱 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此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證明附卷可憑。則聲請人劉原碩為被繼承人第一順序親等較遠、次序在後之繼承人,被繼承人之第一順序親等較近之繼承人尚未全部拋棄繼承,依前述規定及說明,聲請人尚無繼承權,其聲明拋棄繼承,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仁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書記官黃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