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簡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附民字第31號原告 許皓閔 被告 林國祥
洪志鵬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107年度簡字第113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光昌
法官莊鎮遠法官潘正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書記官徐錦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