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0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05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郭榮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瀧灞企業有限公司福盛旺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債務人隴霸企業有限公司名稱有誤,應更正為「瀧灞企業有限公司」;又瀧灞企業有限公司業經解散,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故請更正債務人名稱為「瀧灞企業有限公司」,並應提出瀧灞企業有限公司解散前、後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公司章程或股東決議、查報是否選任清算人,及提出清算人或公司解散前全體股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如原陳報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有誤者,請一併更正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福盛旺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鐘建福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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