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簡字第11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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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簡字第111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三月十五日下午三時三十
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書記官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