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4688號債權人 劉淑瑜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彭瑞正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依估價單所示,車主為 曾仁洲 ;為何由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書記官謝煥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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