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竹北簡字第23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竹北簡字第2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竹北簡字第230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春亮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調偵字第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春亮犯強制罪,處拘役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爰審酌被告僅因無聊即強拉幼童並脫其鞋襪,行為誠屬不該,惟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犯罪之手段、動機及所生之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少年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按,其因一時失慮致罹本件犯行,經此次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故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4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書記官陳秀子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4條第1項: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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