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50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趙盈婷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一百年度執聲付字第六八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盈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盈婷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四月確定,於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六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一百年十一月十八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規定,自許於裁判外單獨宣告之。
三、經查,受刑人趙盈婷前於九十六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三四三四號判決處有期徒刑十月、六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又於九十七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二六一七號判決處有期徒刑九月確定;再於九十七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九三二號判決處有期徒刑九月、六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確定,上開五罪復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聲字第二八八○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八月確定;另於九十七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五二七號判決處有期徒刑十一月、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三月確定;再於九十七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四八四二號判決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上開三罪復經本院以同上九十八年度聲字第二八八○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確定,受刑人於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六日入監接續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一百年十一月十八日以法授矯字第一○○○一二八八二九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四十六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一百年十一月十八日法授矯字第一○○○一二八八二九一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一份附卷可稽。從而,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法官王綽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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