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再易字第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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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再易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再易字第43號再審原告 洪勝林 再審被告 延怡婷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延怡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提起再審之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7,059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3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蘇姿月
法官郭宜芳法官謝雨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書記官蕭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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