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46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上訴字第4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上訴字第463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仕傑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73號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6236、746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362條亦有明文。「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367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於民國106年12月1日親自收受原審判決後,於106年12月6日不服原審判決聲明上訴,並未指摘原審判決有何不當之上訴理由,有卷附之刑事聲明上訴狀1紙可按(見本院卷第6頁),經原審以106年12月25日函文通知上訴人:「請於函到後依法補提上訴理由狀(應附繕本)於本院,逾期未補正,將依法駁回上訴。」,於106年12月28日分別由同居人祖父及父親收受上開函文,有原審法院上開函文1紙及送達回證2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至10頁),然被告迄今(107年3月15日)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有本院收文、收狀查詢表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27至28頁)。被告本件上訴書狀未指摘原審判決有何不當之處,而有未敘述上訴理由之情形,經原審命補正後被告迄未補正上訴理由,核之上揭說明,應認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以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2條、第367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陳淑芳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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