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原上易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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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原上易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原上易字第4號上訴人 劉阿粉 住南投縣○○鄉○○路00○0號
莊選民 莊惠珍 共同訴訟代理人 潘思澐 律師複代理人 李嘉耿 律師視同上訴人 莊慧民 被上訴人 莊志民 訴訟代理人 林殷世 律師複代理人 許珮寧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後,於本院民國112年11月22日具狀變更聲明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400萬元及自民事變更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核其變更後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900元,除已繳第二審裁判費1萬7389元外,其餘4萬35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原住民族法庭審判長法官楊熾光
法官唐敏寶法官戴博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惠彥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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