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交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交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附民字第8號原告 詹益盛 被告 朱新喜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朱新喜涉犯過失傷害案件(刑事案號:本院
104年度交易字第11號)之請求賠償損害事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陳德池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書記官陳孟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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