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7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766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債務人 汪健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壹萬肆仟貳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本件聲請人原為「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後於民國96年8月31日經金管會核准變更為元大商業銀行,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於民國95年3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000,000元為房屋貸款之用,約定清償期間為民國95年3月27日至115年3月27日止,詎料債務人自103年10月27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經聲請人催告清理均置之未理,故依授信約定書約定,立約人即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應就約定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