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3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8號上訴人 廖智輝 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代表人 鄭義 和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3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1年5月15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已逾20日期間,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沈應南
法官許武峰法官王德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書記官凌雲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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