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簡附民移調字第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簡附民移調字第20號
調解筆錄原告兼被告
乙○○原告兼被告
丙○○原告兼被告
甲○○被告
黃水成 被告
黃德福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簡附民移調字第20、21號因95年度簡字第6164號傷害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林海祥書記官陳金鳳調解委員葉名國朗讀案由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兼被告乙○○原告兼被告丙○○原告兼被告甲○○被告黃水成被告黃德福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乙○○願向原告丙○○、甲○○道歉,被告丙○○、甲○○、黃水成、黃德福願向原告乙○○道歉,雙方並當場互為對不起之表示。
二、原告與被告願各自撤回95年度簡字第6164號傷害案件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陳金鳳法官林海祥上列筆錄正本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
書記官陳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