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簡附民移調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簡附民移調字第19號
調解筆錄原告乙○○被告甲○○被告訴訟代理人周丙○○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簡附民移調字第19號因95年度簡字第5872號妨害家庭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林海祥書記官陳金鳳調解委員葉名國朗讀案由
原告乙○○被告甲○○被告訴訟代理人周丙○○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乙○○被告甲○○被告訴訟代理人周丙○○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拾萬元,其給付方式為:被告於民國(下同)95年11月21日當庭給付貳萬元予原告收訖無訛;餘款捌萬元於同年月28日前給付之。
二、原告願於收受上開全部款項後撤回95年度簡字第5872號妨害家庭案件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陳金鳳法官林海祥上列筆錄正本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
書記官陳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