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邱基祥 律師上列原告甲○○對被告有限責任元仁計程車運輸合作社提起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799,8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8,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書記官李一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