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3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3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3506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詩唯諾健怡食品有限公司、甲○○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聲請人僅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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