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64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64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6448號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理人 陳怡君 債務人 葉麗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柒萬玖仟零捌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新台幣)│償日止│(年息)│日止)│├──┼─────┼───────┼────┼──────────┤│001│42,127元│95年4月8日起至│20%│││││104年8月31日止│││││├───────┼────┤││││104年9月1日起│15%│││││至清償日止│││├──┼─────┼───────┼────┼──────────┤│002│78,423元│95年7月26日│15%│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3│176,108元│95年5月26日│12.88%│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4│282,425元│95年5月26日│8.88%│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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