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53號聲請人 江宗運 即債務人 余佳璉 相對人 江亭穎 即債權人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司裁全字第123號聲請假扣押執行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等查知所有財產遭債權人江亭穎依據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5月24日嘉院聰108執全新字第73號函查封假扣押。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不於前項期間內起訴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請求本院准予命債權人陳報其有無起訴或撤回起訴,如債權人確未起訴,應有命其限期起訴之必要。為此狀請本院鑒核,准予查明並依法處理,以維權益等語。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之前開主張,業經調取本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123號、108年度執全字第73號等卷核閱屬實,且相對人迄今尚未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之情,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3份在卷可證,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書記官潘宜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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