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68號原告 吳櫻英 原告與被告 林進華 間解除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2,590元,應徵第一一審裁判費11,5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