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182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1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1823號聲請人 曾芳代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 黃晴明 死亡陳報遺產清冊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黃晴明(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彰化縣○○鄉○○村○○路000○0號)之配偶,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1年6月17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及提出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黃晴明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