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7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昱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昱丞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自同年月25日起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刑法第2條第1項所規定,關於新舊法比較適用,係指被告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而其所涉犯之案件,法院尚未為裁判者而言,如法院已裁判確定,即無其適用,此觀該法條之規定自明。因此,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而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時,除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外,如各罪於法律變更前均已判決確定,而於法律變更後始合併定執行刑時,即應依原確定裁判時所適用之法律定其應執行刑(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10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受刑人陳昱丞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於法律變更前均已判決確定,揆諸前揭說明,則應依原確定裁判時所適用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核先敘明。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又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又前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規定甚明。
三、經查,受刑人陳昱丞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僅記載主刑部分),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卷附如附表所示之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卷附可參。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書記官林怡吟┌───────────────────────────────────────────────────────────┐│附表:受刑人陳昱丞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僅記載主刑部分)│├─┬───┬─────┬────┬─────┬──────────────┬──────────────┬──────┤│編││││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及案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備註│├─┼───┼─────┼────┼─────┼───┼─────┼────┼───┼─────┼────┼──────┤│1│竊盜│有期徒刑3│101年7月│雲林地檢10│臺灣雲│101年度易│101年10│臺灣雲│101年度易│101年11│雲林地檢101││││月,如易科│7日│1年度速偵│林地方│訴字第397│月22日│林地方│訴字第397│月23日│年度執第2751││││罰金,以新││字第139號│法院│號││法院│號││號││││臺幣1000元│││││││││││││折算1日││││││││││├─┼───┼─────┼────┼─────┼───┼─────┼────┼───┼─────┼────┼──────┤│2│竊盜│有期徒刑5│101年10│雲林地檢10│臺灣雲│101年度簡│101年10│臺灣雲│101年度簡│101年11│雲林地檢101││││月,如易科│月15日│1年度偵字│林地方│字第94號│月31日│林地方│字第94號│月27日│年度執第2846││││罰金,以新││第5569號│法院│││法院│││號││││臺幣1000元│││││││││││││折算1日││││││││││├─┼───┼─────┼────┼─────┼───┼─────┼────┼───┼─────┼────┼──────┤│3│竊盜│有期徒刑4│101年11│彰化地檢10│臺灣彰│101年度簡│101年12│臺灣彰│101年度簡│102年1月│彰化地檢102││││月,如易科│月11日│1年度速偵│化地方│字第2068號│月27日│化地方│字第2068號│22日│年度執字第││││罰金,以新││字第2432號│法院│││法院│││660號││││臺幣1000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