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618號原告 蔡明克 被告 黃資良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資良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00,000元,應繳裁判費72,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1,7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書記官曾右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