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572號原告 朱武隆 被告 陳裕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其共有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2443平方公尺,茲依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7000元計算,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710萬1000元(2443平方公尺×7000元=00000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6萬256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熊祥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書記官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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