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3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306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魏玉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伍仟陸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魏玉蓮於民國104年5月7日向債權人請領國際信用卡
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債權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債權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遲延利息,暨違約金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㈡查債務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
新臺幣45686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自民國105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按月付違約金。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書記官馬竹君◎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