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77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吳昌遠
賴昭文 被告 林以琳林緞
林簡森子 林敏玉 林素月 林麗嬌 追加被告 林哲文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41號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債權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就應屬債務人之財產,提起代位訴訟、撤銷訴訟或其他保全權利之訴訟,於更生或清算程序開始時尚未終結者,訴訟程序在監督人或管理人承受訴訟或更生或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以前當然停止,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7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撤銷遺產分割登記訴訟後,被告林以琳即林緞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下同)110年12月15日以110年度消債清字第91號裁定自110年12月15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此有前揭民事裁定在卷可稽,且現由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以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41號執行清算程序,揆諸前揭規定,本院自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書記官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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