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215號聲請人 宋慕郊 相對人王驊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驊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 李聯遠 之繼承系統表。
二、請提出對被繼承之債權證明文件影本。(如借據、支票、本票等)
三、拍賣抵押物附表。
四、相對人王驊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