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療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療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准予強制治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療字第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強制猥褻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強制治療(99年度執聲字第28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
前項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50號案件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受刑人入監執行後,刑期將於民國99年11月25日屆滿。因受刑人接受臺灣臺北監獄安排之性侵害身心治療課程後,經治療評估會議認定其未來仍有再犯風險,爰依刑法第91條之
1、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對受處分人予以強制治療等語。
二、按「犯第221條至第227條、第228條、第229條、第230條、第234條、第332條第2項第2款、第334條第2款、第348條第2項第1款及其特別法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一、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二、依其他法律規定,於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前項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刑法第91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50號案件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受刑人入監執行後,刑期將於99年11月25日屆滿之事實,有本院上開案件判決書影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執癸字第4122號執行指揮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而受刑人於前揭徒刑執行過程中,經臺灣臺北監獄安排性侵害身心治療課程後,經評估、鑑定結果,其未來再犯風險仍高,仍有繼續治療必要之事實,亦經聲請人檢附臺灣臺北監獄99年11月22日北監教字第0992501174號函暨所附之刑中鑑定報告書、臺灣臺北監獄99年第17次調查分類委員會會議記錄、臺灣臺北監獄妨害性自主罪收容人99年第
4次新收評估會議記錄、99年第4次新收評估會議結果名冊、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身心治療或輔導育處遇建議書、臺灣臺北監獄妨害性自主罪收容人99年第9次治療評估會議記錄、臺灣臺北監獄個案入獄之評估報告書影本各1份在卷可參。本院核閱上開資料後,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故准予聲請,惟依上開法條所示,受刑人強制治療期間應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且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石蕙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婉榕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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