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聲再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再字第120號再審聲請人 劉永 曾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本院所為103年度聲再字第116號(再審聲請人誤載為100年度再抗字第7號)確定裁定,提起再抗告,依法視為聲請再審。惟再審聲請人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爰限 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永茂
法官曾平杉法官吳森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書記官岑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