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76號原告 黃淼忠 被告 陳芝仙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3年度易字第20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㈠聲明:
⑴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⑵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陳述:被告因生意需要分股個人可分得500萬資金,但須買些貨品存貨,後來才知受騙,報警全有警察局處理。
㈢證據: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陳芝仙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娟
法官曹惠玲法官廣于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蘇宥維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