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小字第1號上訴人 王玉梅 訴訟代理人 李宏業 被上訴人 林晨華 寄臺中市○○區○○路○○○號轉特教辦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4月29日第1審小額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上訴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之1第3項,再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68條、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規定,所謂違背法令,係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判決有同法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所列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另按同法第436條之25規定,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法令之具體事實。並請上訴人注意。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書記官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