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移除土地上佔用物並騰空返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323號原告 詹雅慧 被告 蔡美真
陳舜祿 吳有利 薛木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蔡美真等應將占用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上之排水溝及圍牆等地上物拆除,並將系爭土地返還予原告。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等拆除地上物並返還系爭土地,依原告提出陳報狀載明系爭土地遭被告等占用面積約為4.8㎡,則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8萬5920元【占用土地面積4.8㎡×系爭土地108年度公告土地現值1萬7900元=8萬59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婉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
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書記官蕭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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