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49號聲請人 謝明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洪淑芬 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6張、金額合計為新臺幣31,200元,均已屆期,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6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之本票,既未依票據法上開規定記載發票年、月、日,此有本票影本可稽。依同法第1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該票據應為無效之本票,自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行。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