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97號原告宜鴻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莉淇 被告福樟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茂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9,417,736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0,8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書記官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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