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3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鎮權選任辯護人王淑琍律師被告李俊賢選任辯護人 李彥華 律師
周彥憑 律師被告 林瑞廷 選任辯護人 廖年盛 律師被告 李沇誠
洪孟澤上2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莊一凡 律師
蕭仁杰 律師被告 郭勝祖 選任辯護人 徐維良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9433號、104年度偵字第7480號、104年度偵字第7617號、104年度偵字第11751號、104年度偵字第12803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4年12月15日上午11時在本院刑事第19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彭慶文
法官張少威法官文家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萬可欣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更多裁判書